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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案例】注册公司提供对公账户成电信网络诈骗“帮凶”
2024-09-2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刘称惬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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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案情回顾:2022年5月,杨某通过微信认识一名陌生男子,此人提出让杨某提供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可以获得好处费。同年12月,杨某向该男子介绍的陌生女子提供身份证及手机卡注册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开通对公账户并实名认证后连同密码交由对方使用。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上述对公银行账户共支付结算网络犯罪资金440万余元,其中涉及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159万余元。

  以案说法: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注册公司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特别提醒,企业对公账户具有转账限额高、流水频繁且数额较大等特点,利用对公账户实施各类犯罪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买卖、出借对公账户、银行卡均系违法行为,不要有“贪图小便宜”和“轻轻松松赚大钱”的心理,任何时候都不要轻信所谓的高额回报,不要被暂时的高利率所迷惑,天上不会掉馅饼!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刘称惬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